漯河:一公司被罚50余万元
以案说法
漯河某玻璃有限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依据举报线索,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漯河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高空巡飞,未见配套建有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随即赶赴该单位展开调查。
(车间内工人正在生产作业)
经查明,该单位建有年加工31万平方米玻璃制品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13日经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批复(源环监表〔2022〕18号),至今未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生产作业,灌装合胶和密封工序正在运行,但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灌装合胶和密封工序,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灌装合胶工序正在生产作业,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中空玻璃生产线,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4年4月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玻璃有限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时对负责人谷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4月11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100环责改字〔2024〕3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完成前,年加工31万平方米玻璃制品建设项目不得投产。4月15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研究,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514667元),拟对对主要负责人(谷某某)罚款人民币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元)。
案件启示
通过优化执法方式,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强化执法监管,是生态环境部门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利用无人机对漯河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高空巡飞,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发现企业环境违法线索,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锁定违法行为。案例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性。
来源: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统筹:周鹤琦
审读:李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