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人民法院案例分享:带你了解赡养老人法律知识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召陵区人民法院分享3个关于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众发出履行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倡议,助力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李某诉六子女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90多岁,丈夫已经离世,两人共育有四女二子,现李某希望六个子女轮流照顾自己,但二儿子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故将子女诉至法院,希望六个子女轮流赡养自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六被告均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应当履行对母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六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非直系亲属自行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王某诉侄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聋哑人且单身,称与被告其侄子(王某1)签订的赡养协议非自愿,且认为王某1侵占自己房屋、承包田地收益等相关利益,请求法院解除赡养协议,并将耕种地承包权归还原告。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王某原本由另一名侄子(王某2)照顾,后王某2不愿意照顾,就由被告照顾,两人在案外人李某见证下书写《证明》,并签字按印,原告能够辨认自己行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赡养协议有效。现原告不愿意让被告继续赡养照顾,被告亦同意解除赡养协议,遵循自愿原则,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该赡养协议的请求,予以解除。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张某诉三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生于1948年,与王某婚后共生育三子,二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疾病缠身,需要赡养,希望三个儿子履行对两人的赡养义务,故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自2024年起每年给付张某夫妻二人赡养费共计为8000元。
【法院审理】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作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依法判决三被告分别按年一次性支付张某夫妻赡养费2666.66元,明确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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