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漯河名城网 > 手机报

召陵区人民法院案例分享:带你了解赡养老人法律知识

小号 默认 大号
2024-10-12 来源: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召陵区人民法院分享3个关于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众发出履行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倡议,助力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李某诉六子女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90多岁,丈夫已经离世,两人共育有四女二子,现李某希望六个子女轮流照顾自己,但二儿子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故将子女诉至法院,希望六个子女轮流赡养自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六被告均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应当履行对母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六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非直系亲属自行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王某诉侄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聋哑人且单身,称与被告其侄子(王某1)签订的赡养协议非自愿,且认为王某1侵占自己房屋、承包田地收益等相关利益,请求法院解除赡养协议,并将耕种地承包权归还原告。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王某原本由另一名侄子(王某2)照顾,后王某2不愿意照顾,就由被告照顾,两人在案外人李某见证下书写《证明》,并签字按印,原告能够辨认自己行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赡养协议有效。现原告不愿意让被告继续赡养照顾,被告亦同意解除赡养协议,遵循自愿原则,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该赡养协议的请求,予以解除。


案例三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张某诉三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生于1948年,与王某婚后共生育三子,二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疾病缠身,需要赡养,希望三个儿子履行对两人的赡养义务,故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自2024年起每年给付张某夫妻二人赡养费共计为8000元。

法院审理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作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依法判决三被告分别按年一次性支付张某夫妻赡养费2666.66元,明确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图片


END



版权声明:未经漯河日报书面正式授权,谢绝任何媒体、自媒体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漯河名城网原创稿件,违者必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关注我们

    漯河发布客户端

    漯河名城网

    漯河日报抖音号

    漯河日报教育新闻部微信

    漯河日报快手号

    漯河日报人民号

    漯河日报社健康事业部微信

    漯河日报社微公益

    漯河日报社小记者微信

    漯河日报视频号

    漯河日报头条号

    漯河日报微博

    漯河日报微信

    漯河手机报微信

    漯河微地产

    漯河小城生活微信公众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豫ICP备05015908号

豫公网安备 41110302000005号

© 2002-2018 漯河名城网(www.lhrb.com.cn)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漯河名城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