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务院《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结合人社厅发〔2025〕20号文件、豫人社办〔2025〕38号文件、豫人社文〔2025〕17号文件,现将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不同退出现役时间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求有所区别,具体可对照以下内容,确认自身适用政策:
一.2021年1月1日之后退出现役且未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
1.前置步骤:先到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2.申领材料:需携带身份证、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军士(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3.申领地点: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例外情况: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不适用本类申领方式。
5.待遇核算:社保经办机构会将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记入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审核通过后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后已就业人员、2021年1月1日之前退出现役人员。
1.适用政策: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执行。
2.核心要求: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方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特殊说明: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两类人员的服役年限可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及退出现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核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三.退役人员如有申领疑问,可直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提供专业指导,协助您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如国家、省对退役军人失业保障政策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失业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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