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医保】职工门诊慢性病如何报销?
漯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介绍
职工门诊慢性病如何报销?
1.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和保障范围
属于门诊慢性病认定病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透析、高血压、糖尿病病种除外),属于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属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80%。透析病种属于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0%;属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不承担自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90%。根据分级诊疗相关精神,高血压、糖尿病两个病种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差异化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专病专治、专病专药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病种相关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与认定病种不相关的诊疗项目和用药不得列入支付范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按照漯河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2.如何变更门诊慢性病待遇医院?
我市已经取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职工可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微信或支付宝“河南医保”小程序线上渠道直接申请变更待遇医院,也可通过我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变更门诊慢性病待遇医院。
豫公网安备 411103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