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介绍 | 我市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和保障范围是什么?

漯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介绍
我市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和保障范围是什么?
1.报销比例:属于门诊慢性病认定病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透析、高血压、糖尿病病种除外),属于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属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80%。透析病种属于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0%;属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不承担自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90%。根据分级诊疗相关精神,高血压、糖尿病两个病种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差异化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2.保障范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专病专治、专病专药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病种相关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与认定病种不相关的诊疗项目和用药不得列入支付范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按照漯河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除耐多药结核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引起的贫血、高钾血症、高磷血症等外,享受特药医保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相关病种门诊慢性病待遇。(漯河市医疗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