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同一路口,两起事故,不同认定,原因为何?

5月20日,漯河市区中山路与珠江路口,一辆黑色轿车沿中山路由南向北行至珠江路口时,与沿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起事故中,电动三轮车行驶方向信号灯由绿变红(先绿灯),黑色轿车行驶方向,信号灯由红变绿(后绿灯),根据“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之规定,黑色轿车应让电动三轮车先行。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黑色轿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信号灯绿灯放行依次通过,前车在上一个信号灯绿灯时进入路口,但还没有来得及完全驶出路口就变成红灯,另一方向绿灯放行的车辆需让已经驶入路口中的车辆先行。
在同一路口,6月4日7时40分,一辆三轮车沿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路口,在直行信号灯已转为黄灯的情况下,未采取减速停车措施,与横向中山路绿灯起步由南向北直行的黑色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员轻微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三轮车违反“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之规定,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来源:漯河交警
校对 谢明芮
统筹 周鹤琦
审核 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