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贾湖遗址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贾湖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概念】本条例所称贾湖遗址,是指位于舞阳县北舞渡镇境内,以贾湖村为核心,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遗址。
第四条 【保护对象】贾湖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贾湖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窑址、作坊、壕沟等遗迹;
(三)陶器、石器、骨角器等遗物;
(四)人骨、动物骨骼、植物遗骸及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自然遗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第五条 【基本原则】贾湖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保持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工作职责】漯河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贾湖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舞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贾湖遗址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北舞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遗址保护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涉及贾湖遗址保护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涉及贾湖遗址保护开发利用的资金申报、拨付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涉及贾湖遗址保护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征收、报批手续办理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贾湖遗址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贾湖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列入规划和预算】漯河市人民政府和舞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贾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贾湖遗址保护经费。
第八条 【编制遗址保护规划】舞阳县贾湖遗址阿岗寺遗址保护中心应当组织编制贾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漯河市人民政府、舞阳县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将贾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其中。
贾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贾湖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的依据。贾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划定保护区域设置保护标志】贾湖遗址保护区域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类划定公布,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舞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界碑,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条 【遗址保护机构】舞阳县贾湖遗址阿岗寺遗址保护中心具体负责贾湖遗址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研究拟定贾湖遗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按照贾湖遗址总体规划,参与制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拟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负责贾湖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策划、论证、招商引资和管理;
(三)负责贾湖遗址及相关文化类型文物的收藏、保护、展示与研究;
(四)负责接待中外来宾,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功能,打造历史文化名片;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建立贾湖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在制定涉及贾湖遗址的保护规划与保护措施、审批与贾湖遗址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贾湖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宣传推介】漯河市人民政府、舞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贾湖遗址保护的宣传与文化交流等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鼓励本市中小学校将贾湖文化知识纳入校本教材,利用贾湖遗址组织开展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的综合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公众参与保护】鼓励引导公众参与贾湖遗址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贾湖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遗址的行为。
漯河市人民政府、舞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贾湖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建坟、取土、挖塘、打井、深翻土地、倾倒垃圾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开展与遗址保护无关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九)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八项规定的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在贾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施工;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改造住宅】原有村民住宅不符合贾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或改造,并逐步调整至与贾湖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 【考古发掘】在贾湖遗址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具有资质的考古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
第十八条 【发现文物处置】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贾湖遗址保护区域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鼓励文创】鼓励和支持利用贾湖遗址考古成果开发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和衍生品,促进贾湖遗址文化展示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运用数字扫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对贾湖遗址进行数据采集、复原展示、创新利用。
第二十条 【人才引进培养】加强对贾湖遗址考古研究、文物修复、展览策划、文旅创意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鼓励社会公众、公益性组织为贾湖遗址提供政策宣传、义务讲解、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舞阳县贾湖遗址阿岗寺遗址保护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贾湖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开展日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承担修缮和复原费用,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及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负有贾湖遗址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贾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漯河日报
校对 谢明芮
统筹 周鹤琦
审读 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