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被纳入失信名单

7月18日,记者从源汇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因被执行人陶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该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据悉,对于原告颜某与被告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要求,被告陶某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颜某支付货款88500元及相应利息。若未按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陶某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的1006元也由被告陶某承担。
然而,陶某并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颜某遂向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颜某申请将被执行人陶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源汇区人民法院审查,被执行人陶某未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源汇区人民法院决定将陶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漯河日报全媒体记者 姚晓晓
校对 李 鑫
统筹 周鹤琦
审读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