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07万余元拒不履行被纳入失信名单

9月26日,记者了解到,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据悉,该案源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王某的合伙合同纠纷。召陵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2023)豫1104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解除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判令刘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支付张某投资款2005973.55元。同时,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合计59960元,由刘某、王某共同负担47850元;若未按期给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王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张某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豫1104执2363号。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的决定。
截至2025年9月26日,王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金额超207万元。
漯河日报全媒体记者 姚晓晓
校对 张伟伟
统筹 李 鑫
审核 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