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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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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
(2025年12月30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市委关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融合发展等部署要求,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能,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漯河新局面,作出如下决定。

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根基

1.强化高价值科技成果源头供给。围绕现代食品、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四大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建设,以高能级创新平台体系为依托,健全“产业立题—企业出题—政府助题—科技解题—市场验题”协同创新体系,积极承接国家级、省部级等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开展关键技术突破、前沿技术布局和未来科技探索,催生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实现一批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

2.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培育自主创新品牌,合作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鼓励中小型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3.发挥中原食品实验室引领作用。建立健全支持中原食品实验室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聚焦营养健康、食药同源、未来食品三大方向,构建全链条创新体系,推动食品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高端人才向产业一线流动。推动中原食品实验室、河南食品科创园、漯河食品工程职业大学“三位一体”融合发展,助力全国食品创新高地和全国食品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二、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动能

4.提升企业转化主体活力。支持企业通过技术革新、要素整合、转型升级等方式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广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大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力度。支持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5.释放科研和技术人员转化积极性。鼓励支持科研和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其服务成果与转化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快推进“科研助理—科技副总—产业教授”交叉任职。系统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支持科研和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

6.优化成果转化管理服务。实施科研经费拨付“直通车”制度,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鼓励支持中原食品实验室等科研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更加灵活的岗位设置、利益分配与人才聘用等制度。

7.健全容错免责与评价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制度,构建以较长周期、综合效益和批量分类为核心的评价机制,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

三、畅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优化新质生产力发展体系

8.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系统贯通“成果策源—小试验证—中试熟化—工程化开发—产业化应用”全链条转化路径。聚焦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提升与市场化机制优化,构建链接技术、资本、市场、人才等创新要素的高效协同技术转移体系,加速技术交易与流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9.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与人才。积极培育和引进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漯院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面向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技术经理人队伍。探索构建市场化的佣金激励机制,完善技术经理人“培训—实践—从业—激励”的全链条培育体系。

10.打造高质量成果转化载体。统筹布局全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区,构建功能互补、特色鲜明的成果转化载体网络。高标准建设河南食品科创园,集成概念验证、成果展示、要素聚集、转化服务、产业培育等核心功能。依托科研机构和在漯院校,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吸引科研和技术人员与大学生创新创业。

11.加强孵化园区建设。立足区域产业基础与资源禀赋,统筹推进特色孵化园区建设。通过组建“孵化专员+技术经理人+创业导师”团队等方式,建立健全覆盖“项目筛选—培育孵化—成果转化”全流程服务机制,加速创新要素流动与成果落地。

12.打通成果转化关键堵点。围绕优势产业,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检测认证平台,开展技术可行性评估、检验检测认证及前期商业化验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模式,优化区域中试资源配置,提升中试平台使用效率和运营水平。

13.完善转移转化激励机制。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和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创新主体(平台),以及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出让或购买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企业和积极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机构给予相应奖补支持。

14.提升金融支撑成果转化效能。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科创金融服务机制。设立科创融资资金,推行“贷+投+债+保”综合金融服务模式,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加大科研攻关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信贷部等专营机构,建立科技型企业名单推送机制,深化“政银企”对接,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

四、加强成果转化统筹协调,营造新质生产力发展生态

15.健全协同高效责任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科技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属各功能区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6.推动政策协同与资源整合。促进科技与财税、金融、产业、教育、人才等政策高效协同。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整合全市科技资源,推动科研类事业单位、在漯院校、企业等创新平台开放共享。

17.强化监督与宣传引导。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落实。各级人大代表要发挥监督推动落实作用,积极参与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推广,积极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对 许璐瑶

统筹 周鹤琦

审核 李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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