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
平等对待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
在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哪些行为是非法传教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禁止借宗教进行商业宣传和广告营销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营销实质上是借教敛财,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以文化公司名义宣传宗教,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商标、广告等,都属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供
校对 谢明芮
统筹 周鹤琦
审读 谭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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