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一天算一天”算不算劳动关系
“干一天算一天、不出勤无收入”的用工模式看似自由,受雇者受伤后却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日前,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为灵活用工双方敲响了法律警钟。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门窗加工个体户处从事型材切割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报酬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实行“干一天算一天、不出勤无收入”的结算模式。后李某不慎被电锯割伤拇指。该门窗加工个体户先支付3000元医疗费,后又从李某薪酬中扣除。
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存在用工事实,但李某的薪酬完全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无固定工资标准;某门窗加工个体户对李某每月出勤天数、每日工作量均无强制性要求,工作安排通过协商确定;李某在务工时间、工作执行上拥有较大自主选择权。双方用工模式松散,未形成支配性管理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临时雇用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用工管理从属性。这也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
根据相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同时满足三大条件:一是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刘 蕾
■相关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校对 许璐瑶
统筹 周鹤琦
审读 谭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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