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



2024年4月22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称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宠物用品时,广告中使用了“众多兽医推荐,多年一直备受推崇”等表述,并附有显示病理性画面的图片。经核查,该公司网络店铺确实存在上述广告用语及图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即不得利用专业人士名义作推荐、证明;而病理性画面图片则涉嫌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八条,即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基于此,召陵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八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当前,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在发布产品链接时,存在夸大产品作用、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以吸引流量、误导消费者,侵犯其合法权益。针对网络平台销售乱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并对网络平台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漯河市场监管
校对:谢明芮
统筹:周鹤琦
审读: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