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6月18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李 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贾湖遗址是新石器时代前期重要遗址,距今约9000—7500年,是淮河流域迄今所知年代最早的新石器文化遗存。被中华文明探源前首席执行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考古学家王巍誉为“中华八千年文明起源地”;被中华文明探源现首席执行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考古所所长陈星灿誉为“中国史前文化的第一座高峰”。推进贾湖遗址保护规范化、法制化,对于全面提升我市贾湖遗址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提出了“两高四着力”的重要指示,强调“要把这些中华文化瑰宝保护好、传承好、传播好”“着力推动文化繁荣兴盛”。贾湖文化作为我市独有的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先后入选“二十世纪一百项考古大发现”、全国“百年百大考古发现”。该条例的出台,对于研究阐释我市历史文化资源在中华文明起源发展、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有利于提升遗址保护能力。该条例能够进一步明确贾湖遗址保护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统筹保护管理和民生保障,从分级分类保护、划定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禁止行为、加强日常保护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以法治力量助力贾湖遗址保护工作行稳致远。三是有利于贾湖遗址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为进一步扩大贾湖文化影响力,市文广旅局计划启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作为申遗的重要条件,条例的制定迫在眉睫。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是建强工作组织架构。市文广旅局对《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市县两级相关机构为成员的《条例(草案)》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二是深入开展学习调研。组织立法筹备工作组成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将中央、省、市最新政策要求作为指导工作的根本遵循。同时,成立考察组,深入西宁塔尔寺、敦煌莫高窟、嘉峪关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当地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和政策立法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贾湖遗址保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做好立法前期筹备工作。三是搭建高端智库平台。成立由王巍等国内顶级考古学家、知名教授、一线考古和研究人员组成的贾湖文化研究会,召开高规格的贾湖文化国际研讨会,发挥专家集聚、人才密集优势,借智借力对贾湖遗址保护立法、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纳入考古中国等具体问题进行论证,为立法工作提供强大智力支撑。四是高效推动工作落实。第一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立法项目申请书》,推动《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列入市政府《2024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成为2024年度我市拟调研的4个项目之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20多个市直相关单位和10多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先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被列入我市202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并于2025年3月7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下旬,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市文广旅局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再次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
(二)先进地区经验。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百色市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条例》《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等15部地方条例。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市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针对性强、突出特色的立法原则,主要围绕贾湖遗址的保护、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共二十五条。
(一)关于贾湖遗址的定义、适用范围。首次明确了贾湖遗址的法律概念,概括性规定贾湖遗址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都应当遵守条例。
(二)关于遗址保护的管理体制。理清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贾湖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遗址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要求舞阳县人民政府、北舞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区域内遗址保护的相关职责。
(三)关于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开发力度,切实将已发现的重要遗迹保护好,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市贾湖文化研究中心协调做好专家学者的沟通联络和组织服务工作,搭建贾湖文化研究交流平台,确保在制定涉及贾湖遗址的保护规划与保护措施、审批与贾湖遗址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贾湖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能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四)关于遗址的研究、宣传和合理利用。明确了遗址的利用原则、科学研究、公益宣传、教育引导等内容,旨在促进贾湖遗址的挖掘、阐释、展示和传播,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正确处理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五)关于法律责任。罚则部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对失职渎职行为规定追责条款,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职尽责。
虽然市文广旅局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反复修改,但仍有考虑不周全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漯河日报
校对 谢明芮
统筹 周鹤琦
审读 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