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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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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来源: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相关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完善防护措施落实高温政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内容,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工作强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的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对无法调整工作时间的,要采取减轻劳动强度、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和频次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要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和药品等,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严格执法检查切实保障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休息休假、落实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高温作业自我保护能力。会同应急、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室外露天作业较多的建筑、交通、物流、电力、通信、环卫、餐饮等行业企业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力度。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12333咨询热线,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发放产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简化优化办案流程,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按有关规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召陵人社

校对 谢明芮

统筹 周鹤琦

审读 谭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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