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标有禁用添加剂 厂家被判赔偿1000元
食品标签上明明写着含有“脱氢乙酸钠”,但厂家说只是旧包装,实际没有添加。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还能索赔吗?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4日,消费者张某在网购平台购买了某厂家生产的手工烙馍和手工卷饼,支付价款20.32元。收到商品后,张某发现包装标签上配料表中标注了脱氢乙酸钠。
张某了解到,根据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自2025年2月8日起,脱氢乙酸钠已被禁止在烘焙类食品中使用。自己购买的商品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14日,标签上却还标注着禁用的添加剂。
张某找商家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他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厂家辩称,他们早在2024年11月就已经停止使用脱氢乙酸钠,涉案商品只是用了旧包装,实际产品并没有检出该添加剂。另外,厂家还认为张某是“职业打假人”,不应该支持他的诉求。
法院审理
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标签标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添加剂,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院判决:被告厂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某1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已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重要载体。标签上标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添加剂,会直接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生产者不能以“旧包装没用完”“食品本身合格”等理由推卸责任。本案明确,只要标签标注违法,就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为了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就有权依法主张赔偿。法院没有采纳该厂家关于张某是“职业打假人”的抗辩,依法支持了张某的索赔请求。
本案给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提了个醒:标签标注必须真实合法,用“旧包装”做借口行不通。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也在上升,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赢得市场信任,实现长远发展。
通讯员 贾雅贞
校对 曹华
统筹 周鹤琦
审核 孟祥民
豫公网安备 411103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