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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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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来源: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开展2024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中承担的职责
请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承担职能,认真履行本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行业政策法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方式、时间及范围
(一)年检方式。网上填报和纸质填报相结合。
1.网上填报。自3月12日之后,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社会组织账号密码进行“登录”,访问“法人服务”的“年检年报”,即可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未实名注册法人账号的社会组织,需先注册法人账号,再进入“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
2.提交纸质材料。①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而后提交至市民政局。②财务审计报告书。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一式三份,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2024年度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④党组织成立的批复文件或选派党建指导员的相关资料(若复印件需要签字盖章)。
(二)年检时间。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材料在2025年5月1日前(特殊情况,经市民政局社会组管理与监督科同意后,可适当顺延至6月30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在此时间段内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初审、报送、终审工作。
(三)年检范围。2024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四)年检各环节完成时间节点安排
1.2025年4月1日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所需材料,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2.2025年5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初审;
3.2025年5月30日以前,市民政局完成审核并出具年检结果。市民政局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4.2025年7月20日前,市民政局将社会组织参加年审情况及年审合格名单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式三份);
3.社会组织党建批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签字并盖章);
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教育、卫生、劳动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签字并盖章);
5.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异地商会最新的会员名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年度检查结果运用
市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市民政局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对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年度检查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认真核实,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检材料。年审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二)根据有关规定,市民政局不推荐2024年度市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会计师事务所。
(三) 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地址:漯河市民政局1625房间(西城区广汇大厦A座)
联系人:王超群、杨柳青(民非)、陈勃存(社团)
联系电话:3178586
微信交流群:漯河市社会组织(社团)
漯河市社会组织(民非)


附件:
1.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我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十)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一)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十二)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三)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十四)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十六)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十七)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任职的;
(十八)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十九)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附件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我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十五)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六)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十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来源:漯河民政

校对:谢明芮

统筹:周鹤琦

审读:谭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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