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奋进伟大复兴征程

开栏的话
今年9月21日至27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后的首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主题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奋进伟大复兴征程”。为深入学习宣传这部法律,推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人人有责”观念深入人心,即日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本报开设专栏,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系列解读文章,引导全市各族群众同心聚力,为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漯河新局面汇聚团结奋进力量。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本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时代规范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法律,本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党的民族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构建起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民族工作法律体系,对于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从基本原则和框架结构两个方面,结合立法精神与法条具体内容,对本法进行全面系统解读,助力各级机关、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准确把握本法核心要义,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与核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遵循。结合本法立法说明与具体法条规定,其核心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五点,既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念,又严格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构成了有机统一的原则体系。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本法最根本的原则,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中国共产党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贯穿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环节、各领域,确保民族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这一原则将党的领导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化了党在民族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为凝聚各民族力量、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助力凝聚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原则
本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贯穿全文的主线,凸显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核心导向,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目标。本法第三条明确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第六条进一步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这一原则立足中华民族发展历史,契合新时代民族工作的现实需求,明确了民族团结的核心内涵是构建命运与共的共同体,为培育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增强中华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提供了法律指引。
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本法将其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到民族事务治理的具体实践中。本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各民族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水平高低,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履行法定义务。本法通过明确这一原则,从法律层面破除民族歧视,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平等享有发展机会,为民族团结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原则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题,也是本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本法第七条明确提出,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
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核心理念,强调民族团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一方面,通过凝聚各民族力量共同奋斗,破解发展难题、补齐发展短板;另一方面,通过高质量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各民族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在发展中团结、在团结中发展,让各族群众平等享有发展成果,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原则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本法的重要原则。本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一原则将民族事务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各主体在民族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力。同时,通过完善民族事务法治体系,坚决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干涉,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未完待续)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供
校对 曹 华
统筹 李 鑫
审读 孟祥民
豫公网安备 41110302000005号